某企业商会章程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本团体定名为:某企业商会

 

第二条  本团体由驻某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,是经某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 

第三条  本团体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,团结山东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山东省内企业、社会法人、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,为山东在京企业提供服务,打造“诚信山东”的品牌形象,促进在京企业之间与北京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,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   

 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
 

(一)政策宣传:向会员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,守法经营;

 

(二)专业培训: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、经济和技术专家、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、经济形势,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,提高政策水平和经营能力;

 

(三)信息服务:通过各种渠道,广泛收集信息,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。做好政策、法律、财税、项目、策划、渠道、人才等方面的咨询、服务工作;

 

第三章  会员

 

第七条  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
 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

(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 

(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 

()在本团体的业务 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

 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

(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

(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

(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 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

(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

(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;

 

(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 

(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

(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 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

(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 

(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 

()完成本团体会交办的工作;

 

(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

(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 

()守法经营,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,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。

 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,终止会员资格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,并在商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公示。

 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、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 

第十四条  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主要职责是:

 

(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

(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

(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

(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
 

(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

(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